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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种法治理论(即便是与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某些方面相左的理论)也由此获得了相应的话语权威。
他认为,理想国应由金质的哲学家、银质的武士和铜质的手工业者和农民三个等级的人员组成。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治目标开始孕育,法治建设开始加速。
(二)西方传统:法治论构成主导理论 在西方, 古希腊被称为法治论的摇篮。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3]但是,何为良好的法律?何为公共利益?并且如何规定的良法能够为臣民自愿服从?对于这些问题,亚里士多德并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说明和回答。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党和政府开始探索走法治道路,在制度建设中比较重视约束公权力的运行,并且开始了行政法制的初步建设,但是他们对法治的认识并不是很深刻的。显然,这种思想没能跳出人治的窠臼,反而是对此的一种强化。
但是,这种治理机制也具有两面性,它既有温情脉脉,也有残酷暴戾。1999年,我国宪法修订时更加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西方各种法治理论(即便是与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某些方面相左的理论)也由此获得了相应的话语权威。
此外,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设问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探求,其学术出发点也在于唤醒人们警惕全球化背景与潮流下自主意识的丧失。〔75〕参见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法学人总是当代中国人中对中国法治命运付以更多的关切的那个群体,法学界对法治的认识也正在逐步走向成熟。SeeGeoffreyde.Q.Walker,TheRuleofLaw:FoundationofConstitutionalDemocracy,p.42.转引自夏勇:《法治是什么? 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52〕美国学者弗雷德里克?绍尔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特定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表征,法律之外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因素或者经济最优化在决定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架构跨国移植模式中的作用,远远大于这些因素在决定科学、技术或者经济理念、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跨国移植模式中的作用。一方面,并没有什么法律规范能够总揽无遗甚至能够包括各种各样的、只是有可能产生的情况。
与其他国家法治环境相比,我国法治思想和知识的创新所藉以参照的社会现实,或者说我国法治思想和知识创新所应着眼、围绕的社会事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接受西方法学理论的训练则成为当代中国法学人乃至法律人所必不可少的经历,对西方法治理论和知识的掌握与了解亦成为体现或衡量法学人学术功底和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准与尺度。最终,仍是由进口国自己权衡具体的移植是否有益。在本文主题和语境下述及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对我国的影响,或许应当明确:第一,苏联法治意识形态为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选择法治道路,并具体开展法制建设提供了初步的认识引导和直接示范,对新中国法制的创始产生了不容忽略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客观情况是各种法治思想和知识资源充斥于法治意识形态领域,关于法治建设中的主要方面和主要问题,都有先在的各种见解、结论或答案。只要法律得以施行,这些价值或善品就能够很好地得到实现。【关键词】法治意识形态。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特别是随着西方文化大规模地传入,西方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法治领域的影响日渐形成,并不断强化。
参见前引〔9〕,塔玛纳哈书,第172页。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告一切可能产生的事这种程度,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达一切立法意图的境界,〔14〕并且,社会变化,从典型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快。
然而,这种状况在现实中被放大后却导致了另一种不恰当、不可欲的结果:一方面,法学人偏向于脱离具体情境而在一般意义上讨论属于整个世界的法治问题或法律原理,在, , , 国内相当一部分法学文论中,中国主体常常并不在场。人类法治的实践显示,特定国家法治建设的全面完成,不仅需要经历较长的历史时期,而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法治理想的启蒙到法治文化的培育,从法治自洽体系的构建到法治对现代社会复杂性的适应。
(二)坚持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 以当代中国社会为背景以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使命,必然要求我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奉行实践主义的哲学观,坚持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最后,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进程看。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法治理论与知识既难以为当代中国法治现象提供恰当的解说,更难以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有效的导引,由此产生了从中国现实出发进一步审视法治的内在矛盾、探索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应有机理的现实要求。(一)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是对法治的虚幻化认识 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体现了人类对法治理想的积极追求,其某些方面在对抗封建专制、启导人们对法治的向往以及型塑现代资产阶级法治的过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有关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对我国法治的影响,近些年国内学者已有较多的分析和论证。〔28〕(3)司法是成本昂贵的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从社会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看,把解决社会纠纷的任务主要甚至完全委诸司法,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至少是不经济的选择。
法官则如同牧师,披着神圣的黑袍施行法律,审断人们行为的是非,布道般地反复向人们传达关于法律和正义的结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极为理想化地描述了法治的某些方面特征,而舍弃了现实中与这些特性相悖反的另一些性状的存在,忽略了实践对另一种性状的需求。
独立于外部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官具有优良的品质和高度的智慧,从而能够忠实地履行实施法律的神圣职责。高鸿钧等教授的《法治:理念与制度》同样明确地体现出作者学术立场和学理思维的主体性。
〔56〕因此,无论是法律移植的一般规律或经验,还是苏东社会主义阵营解体后相关国家大规模法律变革的实践都充分表明,我国法治建设不可能寄望或依赖于从外部引入法治意识形态。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在于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所必备的基本架构,创设法治运行的基本条件。
〔39〕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通过对法律实施过程、特别是对司法审判过程的具体解析,从经验层面描述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实际状况,分析了各主体在审判活动中的实际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规则的不确定性,揭穿了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对司法过程的虚构。上世纪50年代,我国先后派遣86名法学留学生,分别就读于莫斯科大学、列宁格勒大学等著名院校,〔7〕这批留学生回国后把苏联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带回中国,并成为新中国第一代法制人材的中坚力量。前引〔19〕,费斯书,第77页。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可以说是同质化程度极高的社会,以至于直至现今一些西方学者仍然以此作为叙述中国问题的背景性因素。
第二阶段是基本的法律援助的需求。第五,基于本文前面所提到现实中人治因素复萌的可能,对规则意识的倡导,对法治现实中非理性现象的揭示与批评,保持理论与现实的合理张力,无疑仍然是中国法学人的职责与使命所在,舍此,中国法治的进程难免会出现偏失。
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关于法治的要素抑或原则的每一个正面判断或命题下,都真实地存在着与其相悖的另一个判断或命题。为此,一方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置在人类法治思想演进史以及法治实践发展史的大背景和大格局下,认识不同时空下法治理念差异的必然性以及法治理念的多种样态,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人类法治文明既有成果的尊重和传承,以及在当代中国这一特定时空中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创新与发展,从而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应有的历史地位。
西方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哈耶克更是以法治的衰微这一醒目的标题,专章论及自由主义法治在19世纪末期以来在西方社会的际遇。西方法治理论由于有较为深厚的历史积淀,当代成果更为集中地体现在一些对法治现实问题的研究,包括从现实出发对传统的理论命题及知识经验深入反思。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余履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虽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约定俗成的学说概念,但在很多西方著述中,它以著述者和阅读者的共同会意而被识别和认知。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中,在局部地方或某些领域,也存在远离司法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不仅如此,法学人对专业知识的垄断具有天然的偏好,诸如执法为民、服务大局这类非专业化的大众语言,很难激发法学人的理论兴趣,而政治决策层则希望运用社会所熟知的表述,使法治话语与大众思维以及政治倡导密切融合。
从开放的向度看,主要包括向域外开放、向实践开放以及向未来开放。其次,对规则意识的淡化,司法独立基础的瓦解,以至于对人治复萌的可能存在担忧。
而这些不同认识的形成,又有多种复杂的原因。〔48〕前引〔9〕,塔玛纳哈书,第6页。
社会同质化程度降低的现实,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复杂性。《苏联俄罗斯法学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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